(2017)甘112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被执行人苟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某某号。刘某某与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苟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苟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苟某某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苟某某的部分财产。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扣押、变价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范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