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镇江商业大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商业大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995号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望亭路488号(锦绣花园)2-19。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后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镇江商业大厦(镇江广玉兰宾馆),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商业大厦(镇江广玉兰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惠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