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牛区泓晟建材经营部与王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泓晟建材经营部,王甫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493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泓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王甫贵,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依据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金牛区泓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王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金牛区泓晟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王甫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被执��人未依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千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