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学明、郭述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学明,郭述贵,郭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O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告赵学明,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郭述贵,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郭述国,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学明、郭述贵、郭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被执行人赵学明、郭述贵、郭述国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0)单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兴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