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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1,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汉族,1999年10月5日出生,和政中学在校学生,住和政县。法定代理人:朱某2,女,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系和政县卫计委干部,住和政县,系原告之母。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和政县人大常委会干部,住临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马某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了(2016)甘292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2925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永忠审判员  闵建华审判员  马永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