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91徐辉与李庆春、夏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辉,李庆春,夏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徐辉,男,1969年1月28日生,住兴化市。被执行人:李庆春,男,1969年12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夏月兰,女,1968年10月30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李庆春、夏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0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李庆春、夏月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徐辉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10万元,从2014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被告李庆春、夏月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李庆春、夏月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0元,余款62000元从2017年12月31日始,每月给付3000元,直至还清。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38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和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款、物交接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81执恢391号案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