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兴乐与石家庄元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乐,石家庄元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华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533号原告:张兴乐,男,汉族,1995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正,河南绿洲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家庄元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刘传红被告:伊川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洛栾快道与振兴路交叉口华美家居建材城B区1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刘传红原告张兴乐诉被告石家庄元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川华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兴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乐以私下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元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伊川华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兴乐负担。审判员 张孝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