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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代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代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446号原告孙某,女。被告代某,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代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晨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