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代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代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446号原告孙某,女。被告代某,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代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晨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