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宏伟与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宏伟,王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007号原告路宏伟,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万杰、刘邓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东,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宏伟诉被告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