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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宏伟与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宏伟,王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007号原告路宏伟,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万杰、刘邓勇,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东,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宏伟诉被告王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