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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晏成毕、王良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成毕,王良云,庹国琴,王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财保45号申请人:晏成毕,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申请人:王良云,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申请人:庹国琴,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申请人:王良虎,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人晏成毕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晏成毕与被申请人王良云、庹国琴、王良虎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顺城街37号砖混结构四层楼房征用房屋一栋(占地面积144.19㎡、建筑面积615.52㎡),现尚存于贵州省安龙县榔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945664.55元中属于申请人晏成毕的份额986416元,申请冻结。申请人晏成毕于2017年8月29日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为玖拾捌万陆仟肆佰壹拾陆元整(¥986416.00元)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晏成毕与被申请人王良云、庹国琴、王良虎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县××堤街道办事处××号砖混结构四层楼房征用房屋一栋(占地面积144.19㎡、建筑面积615.52㎡),现尚存于贵州省安龙县榔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3945664.55元中属于申请人晏成毕的份额9864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晏成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处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