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黄某某,住木兰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黄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