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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木兰县柳河镇。被执行人:黄某某,住木兰县柳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黄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宏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