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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建新、何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新,何良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143号被执行人王建新,曾用名王坚心,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缙云县,汉族。被执行人何良保,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新等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1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王建新、何良保罚金各2000元,违法所得1850元退赔给被害人,但被执行人王建新、何良保未自动履行。为此,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02执2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