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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与陕西千金方药材有限公司、孙剑、陕西药王山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陕西千金方药材有限公司,孙剑,陕西药王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田鹏,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小军,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千金方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剑,男性,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药王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孙业东,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千金方药材有限公司、孙剑、陕西药王山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陕0222执76号案件的执行。二、关于本院(2015)宜君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君县支行可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 文 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