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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肖兰英职务侵占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99号移送执行部门:旌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兰英本院在执行肖兰英职务侵占罪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兰英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兰英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肖兰英的银行存款32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