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肖兰英职务侵占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99号移送执行部门:旌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兰英本院在执行肖兰英职务侵占罪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兰英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兰英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肖兰英的银行存款32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