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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小义、范明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义,范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54号申请人:王小义,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范明亮,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王小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明亮驾驶的豫A×××××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小义以4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范明亮驾驶的豫A×××××轻型普通货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已由申请人王小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