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唐铁强与谢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铁强,谢建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201号原告:唐铁强,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唐铁强诉被告谢建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铁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铁强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铁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铁强负担。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