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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887号原告: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法定代表人:施能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军,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计策,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法定代表人:白云峰,村主任。原告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福星华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莲花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莲花池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莲花池村委会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福星华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星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北京福星华拉链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应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