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与戴艳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戴艳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31号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组织机构代码B2899648-7。法定代表人:戴登明,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艳玉,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戴艳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长泰县武安镇金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林添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