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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3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3058号之一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39584081)法定代表人:计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雪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586480332)法定代表人:刘德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琅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