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松华与邵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华,邵华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4582号原告:杨松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路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华杰,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杨松华与被告邵华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杨松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松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柯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