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行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桂莲、陈军校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莲,陈军校,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鄂行终7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桂莲,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军校,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系吴桂莲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德安,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上诉人吴桂莲、陈军校因诉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001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吴桂莲、陈军校于2014年5月28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一、老河口市变压器地块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二、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三、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情况。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情况。六、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公布情况。七、将禁止活动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情况。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情况。九、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情况。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情况。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吴桂莲、陈军校不服该答复函,于2014年10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谷城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二、责令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判决送达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5年6月12日重新作出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内容为:根据吴桂莲、陈军校向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变压器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2】84号《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予以答复:一、“变压器厂地块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请分别到老河口市发展改革局,电话823×××6,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电话836×××0;二、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电话822×××5,获取上述信息。关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在老河口网站公文公告栏查阅;三、关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情况,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情况;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情况,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公布情况,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情况,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情况,要求信息公开内容,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四、关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将禁止活动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情况,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情况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变压器地块相关信息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取信息,电话830×××7。吴桂莲、陈军校对上述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15年6月19日又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又于2015年6月29日对吴桂莲、陈军校作出《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内容如下:一、关于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补充答复为:变压器地块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项目经老河口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纳入老河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1年9月1日,老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河发改函[2011]7号关于变压器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纳入老河口市201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河土资预审字【2011】7号“关于老河口市变压器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作出河规文【2011】51号“关于变压器地块项目规划意见”。上述三家单位文件,于2015年6月12日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室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复印并送达给你,要获取更进一步详细信息请分别到老河口市发展改革局(电话:823×××6)、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电话:836×××0)、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电话:822×××5)获取。二、关于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补充答复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河政发【2011】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征收办起草了《老河口市变压器厂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于2011年9月22日在今日老河口网站发布。上述内容可在老河口网站公文公告栏查阅或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阅资料。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电话:830×××7。三、关于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布情况,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情况,补充答复为:2013年4月10日市政府关于《老河口市变压器地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情况说明张贴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详情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或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四、关于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情况,补充答复为:2013年4月16日在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召集市直相关单位对变压器地块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老河口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打入“老河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2×××10;开户行:市建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详情请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和到老河口市财政局获取信息(电话:822×××2)。五、关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情况,补充答复为:2013年4月19日老河口市人民政府河政征【2013】1号作出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变压器厂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张贴于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详情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或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六、关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公布情况,补充答复为: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张贴在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详情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或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七、关于将禁止活动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情况,补充答复为:2013年4月19日老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书面通知规划局、工商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一年。详情请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八、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情况,补充答复为:2013年4月13日,老河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变压器地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定于2013年4月20日在市交警大队院内召开老河口市“变压器”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公选暨房屋征收动员大会。根据到会被征收人领票不到半数情况,在老河口市公证处鉴证下采取抽签形式,确定了老河口方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详情请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九、关于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情况,补充答复为:该地块提供就地安置房源二栋,“世纪一品”异地安置二栋。详情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十、关于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情况,补充答复为:该项目已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分户补偿情况请到市城东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公示栏了解或到老河口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办查阅资料。吴桂莲、陈军校对上述补充答复函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认为,吴桂莲、陈军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保存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信息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与之前吴桂莲、陈军校二次提起诉讼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关连,补充答复描述的信息涵盖了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并告知了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在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已通过一定形式将上述信息对公众予以公开,应视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庭审举证时,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还提供了原告所需相关信息的文件和资料,吴桂莲、陈军校告虽拒绝接收,但已知道了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因此,政府信息公开补充答复函的内容已基本满足了吴桂莲、陈军校所需信息的要求,其补充答复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吴桂莲、陈军校请求撤销《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桂莲、陈军校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桂莲、陈军校均担。吴桂莲、陈军校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信息,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告知了吴桂莲、陈军校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其补充答复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吴桂莲、陈军校要求撤销《关于吴桂莲、陈军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补充答复函》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吴桂莲、陈军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桂莲、陈军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辅伦审判员 徐 飞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