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金兰与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兰,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03号原告:徐金兰,女,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86号和枫雅居4号楼1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杨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徐金兰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西川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萧方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