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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罗珍、廖永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珍,廖永先,叶汝杰,陈宣君,陈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罗珍,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廖永先,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叶汝杰,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陈宣君,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陈汝凯,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珍、廖永先、叶汝杰、陈宣君与被执行人陈汝凯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经过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