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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何海胜与陈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胜,陈瑶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992号原告:何海胜,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被告:陈瑶璐,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何海胜诉陈瑶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与被告父亲协商,被告父亲愿意代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8000元,原告放弃向被告追偿余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胜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何海胜负担。审判员  葛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