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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365号原告:姜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刘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