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靳德焕、石义川等与贺业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德焕,石义川,石义峰,贺业鹏,南召县交通运输局,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314号原告:靳德焕,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石义川,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南召县。原告:石义峰,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南召县。被告:贺业鹏,男,40岁,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南召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伏山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00601193-1。法定代表人:隋元亮,任局长。被告: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召县白土岗镇新街。组织机构代码:1141132100601389X7。法定代表人:崔小建,任镇长。原告靳德焕、石义川、石义峰与被告贺业鹏、南召县交通运输局、南召县白土岗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德焕、石义川、石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8元,由三原告靳德焕、石义川、石义峰负担。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