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学元、黄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454号原告:陈学元,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凌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溪,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通,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陈学元与被告黄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淑贞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淑贞人民陪审员 黄艺君人民陪审员 杨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婉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