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许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许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88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许家华,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未找到许家华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