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秀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红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秀红,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捕前住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业。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秀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秀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秀红于2017年2月份开始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营镇中仰陵村内经营一凉皮加工作坊。并在生产凉皮过程中添加工业精制盐和工业硼砂。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凉皮中硼的含量为12mg/kg。硼砂为非食用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于秀红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区分局休门派出所抓获经过为证。有证人张某1证言、被告人于秀红供述、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为证。有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结果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移送审批表为证。有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说明、情况说明为证。有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秀红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秀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秀红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秀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