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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豹林、肖红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豹林,肖红星,肖强富,张凤彪,程新合,程长安,杨芳科,郭国起,巩学景,秦留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肖豹林,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肖红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肖强富,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张凤彪,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程新合,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程长安,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杨芳科,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郭国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巩学景,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秦留现,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人肖豹林等与被执行人秦留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留现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51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