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罪犯林群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刑更1183号罪犯林群,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于2015年7月17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22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林群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林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梅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源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