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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刘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志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37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王鼎国际大厦。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志辉,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刘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还清贷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志辉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