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牛化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化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852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化险,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化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志强、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化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晚21时许,被告人牛化险饮酒后驾驶豫N×××××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牛城乡王楼村果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69.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化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牛化险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照片;2.书证:牛化险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案件来源证明等;3.被告人牛化险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化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6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化险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化险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化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