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02行审48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401680-0。法定代表人林勤铃,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敏,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宁德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直属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法定代表人董养彬,主任。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6〕蕉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补正材料后,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6〕蕉13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10月擅自在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村前路土名“渠下”地段集体土地上建设“美丽乡村”村民活动场所,占地面积:0.1489公顷,建筑面积34平方米。占地类型:耕地(基本农田)0.1488公顷,公路用地0.0001公顷。现状:一层砖混结构厕所一栋,部分空坪地表固化。四至方位:东至水泥路为界,西至菜地为界,南至茶园为界,北至菜地为界。该宗地不符合八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申请执行人认为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立案呈批表、征地赔偿协议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认定报告、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宁国土资行罚〔2016〕蕉13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6〕蕉13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福口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宁国土资行罚〔2016〕蕉13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景审 判 员 叶丽丹人民陪审员 陈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晶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