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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进鉴与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63号原告:张进鉴,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家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徐春香,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鉴与被告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计5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