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进鉴与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763号原告:张进鉴,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家勇,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徐春香,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鉴与被告林家勇、徐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现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计5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