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曾珊珊与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王锋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曾珊珊,女,汉族,1986年5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锋。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1987年9月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曾珊珊与被执行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王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4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王锋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曾珊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好运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王锋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7)沪0116民初4185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