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瑞焕与林发兴、邓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3595号原告:邓瑞焕,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被告:林发兴,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邓小金,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人,户籍地福安市,住福安市,原告邓瑞焕与被告林发兴、邓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邓瑞焕于2017年8月29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邓瑞焕以借条上的具名人是“林发清”而不是“林发兴”,借条上体现的《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303113339”经查询并不是邓小金的公民身份号码,待收集证据后再行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并未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瑞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邓瑞焕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人民陪审员 谢幼凤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