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齐村镇建国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齐村镇建国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402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住所地齐村镇建国村。负责人周虎,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7年4月7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7月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9589平方米建设楼房,认为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齐村镇建国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9589平方米土地;2、限齐村镇建国村委会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60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每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河流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2980元;按每平方米占用农用地、林地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121140元;共计17412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齐村镇建国村委会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周 琦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宝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