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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赵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丘县林业局东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贵,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贵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晋0224执15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贵所有的位于灵丘县名府花园12号楼2单元2层204室住宅楼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贵所有的位于灵丘县名府花园12号楼2单元2层204室住宅楼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