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与赵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丘县林业局东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贵,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灵丘县华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贵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晋0224执15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贵所有的位于灵丘县名府花园12号楼2单元2层204室住宅楼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贵所有的位于灵丘县名府花园12号楼2单元2层204室住宅楼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