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蓝海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海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海荣,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海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蓝海荣窜至桂林市象山区联达广场电动车停车棚处,发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启动后骑行盗走并藏匿于桂林市七星区某路某巷某号某栋某单元门口旁边的桂花树下。2017年5月21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桂林市象山区联达广场肯德基店内将被告人蓝海荣抓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45元。案发后,被害人已通过GPS定位将被盗电动车找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蓝海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购车收据;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蓝海荣的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蓝海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海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海荣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蓝海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蓝海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海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吴 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