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谈占奎与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占奎,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823号原告:谈占奎,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董事长。原告谭占奎与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谈占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占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占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谈占奎负担。审 判 长  高嘉琦人民陪审员  刘立星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