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秀成与李全国、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成,李全国,李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40号原告:刘秀成,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原告刘秀成之女),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晏小杰,女,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国,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兴军,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秀成与被告李全国、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秀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成撤诉。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秀成负担。内容)审判员 韩囯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