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7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秀成与李全国、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成,李全国,李兴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40号原告:刘秀成,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原告刘秀成之女),女,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晏小杰,女,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国,男,197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兴军,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刘秀成与被告李全国、李兴军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秀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成撤诉。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秀成负担。内容)审判员  韩囯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