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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平原、付中原等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平原,付中原,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初100号原告付平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付中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法定代表人马立,行长。委托代理人郭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思合,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平原、付中原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4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原、付中原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顺风审 判 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赵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