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峻恺申请执行张鹏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峻恺,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郭峻恺,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张鹏飞,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郭峻恺与张鹏飞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郭峻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田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