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执恢2一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南水电水利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执恢2一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晖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贤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惠文,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江南水电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天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从江南水电工程公司划拨3421621元,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已领取案件标的款3421621元后,因被执行人北京电建公司,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陕10执60-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5日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执行标的款为171336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北京电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110万元后,剩余违约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陕西惠中实业有限公司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中民三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卫东审 判 员 郭 冬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