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旭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庆龙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孙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旭,丰宁满族自治县庆龙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孙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481号原告:王明旭。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庆龙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袁国庆,职务:经理。被告:孙怀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旭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庆龙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孙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旭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明旭负担。审判员 张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牟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