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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涛与侯金波、侯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侯金波,侯超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458号原告:周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侯金波,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侯超杰,男,26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周涛与被告侯金波、侯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周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周涛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