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付乐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乐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297号罪犯付乐乐,又名付宝乐,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霸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发现漏罪,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乐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2011)霸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乐乐在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受严管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严管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乐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