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王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王某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456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才某某,女,汉族,会计,住辽宁省凌海市,系原告妻子。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干部,住辽宁市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峻代理审判员 田 放人民陪审员 赵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