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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丹东市元宝区林森装饰材料商店与姜雪东、姜雪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元宝区林森装饰材料商店,姜雪东,姜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林森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丹东装饰城*楼。经营者徐文国,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果园村菜园子村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姜雪东,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被执行人姜雪辉,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元宝区林森装饰材料商店与被执行人姜雪、姜雪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68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2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